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家装饰公司(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设计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沉迷赌博资金短缺,便利用其**家装饰公司员工的身份,以帮被害人周某丙(又名原某丁)订做柜子为名,多次上门量尺寸骗取被害人周某丙的信任后,于2018年10月18日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广场商场**楼**的公司办公室内,私自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周某丙签订了衣柜订购合同书,骗取被害人周某丙预付款10380元后,立即用于赌博网络平台充值。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利用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周某丙一段时间后便与周某丙断绝联系。2018年11月30日,被害人周某丙因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便到**家装饰公司了解情况,在得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已被公司开除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2月11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网吧内抓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父亲代为向公安机关对公账户退缴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非法所得10380元。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父亲又再次直接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丙经济损失12380元,被害人周某丙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衣柜购货合同、退赃现金存款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乙、段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能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