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4月6日16时许,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东侧,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为平整租赁的土地,未经被害人周某丙允许,将周某丙所有的一处平房拆除。周某甲毁坏的房屋为空心砖墙体、混凝土屋顶,共26平方米。经鉴定,周某甲毁坏的房屋的价值11063.7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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