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9年4月4日10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道**路东临沂市***内,因琐事将三姐周某乙殴打致伤,同年4月9日周某甲与周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周某乙后要求公安机关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周某乙的损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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