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酒后与妻子周某乙在自家菜地发生争执,随后双方走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东黄山村文雅组8号家门口的水泥地上,被害人陈某某先踢了坐在家门口的岳父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腿部,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各拿起一根柴火棍,互相击打了对方的头部,打架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头部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4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并互相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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