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5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产生盗窃电缆线的想法后准备好作案工具电缆剪,乘坐17路公交车到达天水市成纪大道商贸城附近,先后盗窃天水通号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建设项目部工地的电缆线8根,约160米。之后张某甲电话联系以前认识的废品收购人周某甲欲销赃该批电缆线,后因周某甲不再收购废品便将该生意介绍给冯某某,冯某某因距离远便将此事介绍给漆某某(冯某某姐夫),漆某某同意后便让文某某(表哥)帮忙开车去收购电缆线,文某某同意后驾驶甘E*****(麦积区水务局公车)和漆某某二人拿上秤去了张某甲提供的天水市成纪大道商贸城附近收购电缆线,晚上22时许到达,张某甲让漆某某将车牌号遮挡装该批电缆线,后开车沿天水市成纪大道麦积区方向拉至一个上山的路口称量记重,合计8盘线291公斤,每公斤39元,漆某某微信支付给张某甲6800元,后张某甲分赃给张某乙3800元,自己留3000元。期间,漆某某不懂收购将电缆线拍照给冯某某,冯某某发现该批电缆线有问题,但还是让漆某某收购了该批电缆线,并借给漆某某6800元用于支付该批电缆线的赃款。第二天,冯某某联系周某乙销售该批电缆线,后漆某某与文某某驾驶甘E*****到达天水市秦州区盛达废品收购站将该批电缆线以8600元售卖给周某乙,周某乙明知该电缆线为盗窃所得,依然进行收购。后冯某某分的赃款400元,周某甲分得200元,漆某某分得800元,文某某分得400元。
经查,本次盗窃电缆型号DC-WDZB-EPR-1.8KV-1*185,共8根,每根20米,共计160米,2020年2月17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认字【2020】7号认定,被盗电缆线型号DC-WDZB-EPR-1.8KV-1*185,共8根,每根20米,共计160米,认定价值为41600元。
另查明,被盗电缆线已发还天水市通号有轨电车责任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因鉴于周某甲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愿意退赃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轻情节,结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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