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3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开设赌场罪
2011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朱某某、周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贺州市**区**路**号二、三楼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打平胡、扑克牌摆八张、十三张、跑牌的形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10多人,每天通过抽水获利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赌资数百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周某乙在赌场内负总责,其中刘某某提供赌博的场地、赌具等,周某乙负责和数、招客;周某丙、朱某某、周某丁等负责发筹码、计数、抽水,赌场的日常服务等;周某甲负责看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收赌债,致使部份参赌人员及其家属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寻衅滋事罪
2016年10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路过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66酒吧门口,看到曾经查处过其违法行为的**派出所副所长廖某某,为发泄情绪,立即下车对廖某某随意殴打和辱骂、恐吓长达10多分钟,造成廖某某脸部软组织挫伤和街上秩序严重混乱等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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