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债务纠纷与周某乙、周某丙发生矛盾,2010年1月9日13时许,周某甲遂叫人到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周某乙、周某丙家中后进行打砸,并将周某丙打伤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周某丙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