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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街**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号楼**室。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学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18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5日、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7日20时许,同案人周某乙(已判决)酒后行至福鼎市桐城街道**道**号房门前对面时,因尿急在该房大门对面地上小便,被该房房主梁某甲发现,后梁某甲指责同案人周某乙正月期间在其家门口小便,随后,同案人周某乙与梁某甲发生争吵,梁某甲儿子梁某乙发现其父亲和同案人周某乙发生争吵后也出面维护其父亲,随后,同案人周某乙和梁某甲两父子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同案人周某乙用拳头殴打梁某甲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并用脚踢梁某甲身体,后同案人周某乙的哥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看到周某乙和两个人发生冲突后赶过来对梁某甲进行拉扯,拉扯中发生冲突并打到梁某甲,后梁某甲被同案人周某乙和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殴打致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有殴打梁某甲的行为,亦无法排除其到现场是出于劝架的主观目的,福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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