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8〕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任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兼土地协管员,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原莆田县,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兼土地协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位于**村的家中,非法收受**村村民财物共计人民币31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受武某某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09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受周某乙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0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受周某丙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先后两次收受林某某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5.2012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通过妻子唐某某收受陈某某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
6.2014年和2015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先后两次收受刘某某为请求关照其经营鸭场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7.2015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受肖某某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8.2015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受周某丁的儿媳妇詹某某为请求关照建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9.2015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受周某戊为请求关照修建厂房事宜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8月1日经莆田市荔城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人简历、情况说明、证明、丈量图、现状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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