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仪征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扬子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八一路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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