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仪征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仪征市********。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扬子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八一路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