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栋**。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4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准驾车型为C1)酒后驾驶粤DA****号牌小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周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