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新邵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为帮其姐姐的朋友制作一个假的出生证明用于小孩读书,于是从新邵县龙溪铺镇驾驶湘******面包车来到冷水江市寻找做假证的人,后在冷水江市荣华商业大厦附近遇见摆摊刻章的周某乙(已不起诉)。二人商量后,周某乙为周某甲伪造了一枚“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的印章,并向周某甲提供了一个盖有该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本子,周某甲向周某乙微信支付了80元。11时40分许,周某甲拿着该本子离开。12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将二人抓获,并在周某乙处查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的印章,在周某甲处查获盖有该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本子。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周某乙配合下在其家中查获一台印章机以及“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新化县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冷水江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冷水江市第四中学”等五枚印章。
经鉴定,“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新化县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冷水江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等五枚印章的印文与上述五个单位使用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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