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抚州市宜黄县**乡**坊村**街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日周某甲主动投案,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为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联系其胞弟周某乙(另行处理)替考,并将身份证件交给周某乙用于考试。2019年4月28日,周某乙在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理论考场代替周某甲参加科目一考试。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11日先后两次在上饶市信州区黄沙塘科目二考场代替周某甲参加科目二考试。2019年7月19日在广丰区**考场代替周某甲参加科目三考试。2019年8月9日在广丰区**考场和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科目四考场代替周某甲参加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周某乙在参加科目四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被抓获。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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