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赣A*****号小客车行至G353国道进某某三阳大桥路段(651KM+100M)时,由东向西越路面中心实线行驶,致使该小客车左侧碰撞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永久"牌两轮电动车左侧及吴某某身体左侧,造成两车受损、吴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让其父亲周某乙报警,并将被害人吴某某送医,在医院等候交警调查事故。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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