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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研究生,系荆门中国**研究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D****U奇瑞牌小型轿车从监利市容城镇出发,前往监利市白螺镇。同日17时26分许,周某甲驾驶该车沿长江干堤行驶至监利市尺八镇陶市村二水厂路段,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前部将行人莫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甲电话报警,随后在现场被传唤到案。经法医分析,死者莫某某符合外伤至胸、腹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D****U奇瑞牌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行人发生接触。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拍打蜜蜂,对前方路面情况失察,从而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莫某某无过错行为。据此认定: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莫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与被害人莫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书》,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周某甲另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莫某某近亲属。该《调解协议书》现已履行完毕,莫某某近亲属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周某乙向司法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周某甲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周某甲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周某甲硕士研究生就读于中国**大学**专业,2019年6月毕业,现在**研究生(荆门)工作,系该所质量管理与适航技术研究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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