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浙E*****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被害人周某乙在天台县S323省道上行驶,途经**KM+**M路段时周某乙从车上坠落,造成周某乙因伤重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将周某乙送往医院,后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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