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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周某甲驾驶浙E*****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被害人周某乙在天台县S323省道上行驶,途经**KM+**M路段时周某乙从车上坠落,造成周某乙因伤重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周某甲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周某甲将周某乙送往医院,后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周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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