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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孙某某等5人抽逃出资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注册号4211000********,地址黄冈市**大道**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区**。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区**。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区**。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典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区**。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倪某某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周某乙、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和罗某某、倪某某、周某甲、孙某某等人商议开一家典当公司,经周某乙安排张某某去黄冈市商务局咨询成立典当公司的相关事宜后,考虑到周某乙、李某某等人均有违法犯罪前科,周某乙等人决定以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贸易有限公司两个法人股东和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倪某某四个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股东。此后的一次全体股东会议上,被告人周某乙等人讲述成立典当公司必须要注册资本4000万元,而现实情况是计划参股的全体股东拿不出4000万元。经全体参股人员商定,在公司成立时注资4000万元完成验资后,留存20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其中周某甲出资200万元、孙某某出资100万元、倪某某出资200万元、罗某某出资170万元、易某某出资50万元。另由各股东借资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成立,后再抽出还给出借人。2015年3月27日,湖北省商务厅批准并向湖北**典当有限公司核发了典当经营许可证。2015年4月7日,**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左某某。2015年4月13日,李某某安排**公司的吴某某将注册资金中的2000万元退还到各借款人账户。

本院认为,周某甲、孙某某、倪某某、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罗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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