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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采矿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25241971********,彝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建水县人,云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直管工程部**,现住昆明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昂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6月20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5月20日、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5日,广东**有限公司中标个旧市怀源芳圃公共人员隐蔽暨地下停车场工程(以下简称怀源芳圃工程)。2016年5月该公司将怀源芳圃工程以三级分包形式发包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李某某(另案处理)透漏了承包怀源芳圃工程的情况,并告知李某某工程地下土层有矿物质。李某某得知该消息后便让杨某某(另案处理)承包怀源芳圃的土石方工程,同时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中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会表示感谢。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承包了怀源芳圃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杨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锡矿,在未向相关部门上报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挖掘出来的锡矿销售谋利,数额巨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获利2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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