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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值班律师),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花溪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贵阳市花溪区**建设工地活动板房内,在未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销售香烟金额达3000多元人民币,后被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从周某某的活动板房内查获26种品种的香烟763条,经鉴定,香烟价值82610元人民币。

以上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花溪区烟草专卖局证据保存清单、涉案卷烟价值计算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认罪认罚,系初犯,销售香烟金额不大、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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