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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93********,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李某某、邓某某、阮某某一方与管某某、陈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未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合伙在上海巿浦东区开设了一家名为凯晟外汇平台(后更名为凯洛斯外汇平台),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网络交易。

外汇平台成立后,李**雇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担任代理商发展客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明知的资金不进入国际市场的情况下,仍与平台合作赚取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约定一起平分利润,并通过在群里反向喊单、发布虚假的盈利图、发操作建议等方式诱骗客户注册入金外汇等交易。2018年3月11日晚,该外汇平台关闭,导致客户无法出金。目前可查证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张某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在职期间发展的客户入金总额为31.6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6.2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出赃款1.5万元,张某某已退出赃款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汇、黄金等期货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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