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已起诉)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郭上坡村东侧一大院内,在未获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院非法经营建筑垃圾中转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79828.06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受雇于董某某,帮其收钱、望风。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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