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乡**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贵阳市乌当区**镇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毒品原植物踏查工作时,在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种植有罂粟原植物。经现场清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792株。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罂粟苗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物证:罂粟苗792株(暂扣侦查机关);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送检受理通知书、接收检村清单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信息查询表、种植罂粟苗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 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593号;
6.检查笔录:侦查机关提取、扣押罂粟苗的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查封扣押罂粟苗的录像。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形成锁链,能证实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本案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9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苗由侦查机关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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