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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4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防止种植的农作物被野生鸟类啄食,在其所有的鄂州市鄂城区**镇**村**湾农田内架设捕鸟网,造成1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鸟类为领角鸮,属于鸮形目,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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