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退回安化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元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肖某甲、肖某乙、刘某某等四人,在禁猎期,在禁猎区安化县仙溪镇九龙山中狩猎,由肖某乙持猎枪猎获四只竹鸡,已被食用。2019年7月28日,
四人又在禁猎期,在禁猎区安化县东坪镇辰山村“老屋顶上”山中狩猎,由肖某乙持猎枪猎获七只野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分得一只。已被食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7日主动到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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