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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自家庄稼经常被野生动物破坏,在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山半山腰杂木林内放置弹簧猎套1付。2019年10月6日,该猎套捕获小野猪1头。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该头小野猪宰杀食用。

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规定,长兴县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猎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弹簧猎套等物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祝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周某某不起诉。

二、扣押在案的2付弹簧猎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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