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包了南营办事处杨溪铺村218省道东侧葡萄园,为了防止鸟类啄食葡萄,周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1000多米的粘网,并将粘网架设到葡萄园周围;由于没有及时完全撤除粘网,到2020年4月21日,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民警发现:周某某的葡萄园粘网上有死鸟一只;经鉴定该死体为喜鹊;该鸟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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