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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8********,汉族,初中肄业,果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防止鸟儿吃其种植的柑橘,于2020年1月左右从花桥场镇一地摊上购买了一张塑料网(长约9.5米,宽约2米),用两根竹竿安插在其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李家村5组广安松山果蔬专业合作社果园内,同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其安插的网上发现7只鸟的尸体(鸟尸体均已腐烂,只剩下羽毛及骨架)。经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本人辨认,其中四只为麻雀,三只为“黑八尔”,均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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