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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五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6831988********,汉族,大学桐庐****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手机淘宝以328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缅甸陆龟一只,作为宠物养殖于自己居住的家中。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与一外号为“胖子”的卖家联系,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胫刺陆龟一只(附送养殖箱与饲料),作为宠物养殖于自己居住的家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购买的分别为缅甸陆龟、胫刺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被查获的涉案动物已被接收托管;

3.淘宝交易记录照片,证明被不起诉人从淘宝店铺购买缅甸陆龟一只;

4.归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被动到案;

5.物证鉴定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购买的分别为缅甸陆龟、胫刺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6.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收购的数量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以宠物饲养为目的进行的收购,且收购饲养的缅甸陆龟、胫刺陆龟均没有伤害或死亡。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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