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院**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阳,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到3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邮寄购买的方式从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白色骨质挂坠一个、骨质戒面戒指一个,邹某某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发货。经鉴定,骨质挂坠为亚洲象或者非洲象的象牙材质,净重33.5276克,价值人民币1396.99元;骨质戒面为犀牛角材质,净重1.3418克,价值人民币335.45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

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当日被解除传唤;2020年5月19日,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