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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泰州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至南通市崇川区尚德城邦写字楼顶楼,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绿翅金刚鹦鹉,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车将该鹦鹉运输至其位于本市海陵区的家中,以及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姜堰区的泰州市**器材有限公司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绿翅金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非洲灰鹦鹉,刘某某通过顺风车将该鹦鹉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绿地隆悦公馆小区门口运输至本市汽车客运南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上述约定地点取得该鹦鹉后,将其放置于本市海陵区的家中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鹦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送至江苏溱湖动物园有限公司饲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鹦鹉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及同案犯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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