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溆浦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渔业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中规定,禁渔区域为溆浦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带着电鱼设备(电瓶、带电线竹竿、渔网等),在溆浦县低庄镇严家坡村溆水河四都河河段天然水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电得鲤鱼2条,后将捕捞的2条鲤鱼放回河里。2020年3月24日,经溆浦县公安局聘请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认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捕鱼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方法为禁渔方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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