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浦江县**镇**村**江段河道内(属于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电鱼,被当场查获,共非法捕获7条鲫鱼和1条石斑鱼,总重量为0.48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第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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