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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边岗乡新建村**屯**组,现住农安县靠山镇新城小区2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禁渔期内,在德惠市边岗乡靠山大桥西侧100米处松花江水域安放“地笼”(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用工具)一个,6月30日凌晨4时许,捕获鲶鱼、鲫鱼2千克。其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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