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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委**村**号**号。因犯抢夺罪,2014年1月26日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5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湘江湘潭段岳塘区下摄司铁牛埠码头禁渔区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机非法捕捞油鱼51条、桂鱼1条,合计0.5公斤。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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