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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51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白云山镇**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周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火药枪,经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持有枪支期间没有使用枪支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枪支一支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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