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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乐某某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二十几年前在方某某(已故)处购得一把火药枪(枪带为蓝色),后于十几年前在双溪口购得一把火药枪(枪带为黑色),用于打猎,两把枪一直藏于家中,2020年5月11日桃源县公安局漆河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卧室查获这两条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有的蓝色枪带的火药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黑色枪带的火药枪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盲人犯罪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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