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区**公寓601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3日重新报送。
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6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荣某某、孙某乙、王某某、杜某某、孙某丙等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利用高于银行利息(每月1.5%-5% )为诱饵,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并出具借款协议书,以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从中获取利益。截止案发时,孙某甲、周某某共非法吸收30余人的存款1,371.45余万元,造成近1,000余万元资金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积极参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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