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路**号**栋**单元**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南充市双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甲、李某某、任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2012年以来,顺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以博泰国际、帝和御景等借款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3%至5%不等的月息,出借给各借款项目,从中赚取中介费、咨询费等各种利润。
2013年5月,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开发岳池天羿荣耀城缺少资金,在明知顺庆**公司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正在修建的岳池天羿荣耀城的房产为抵押物,签订网签备案,与顺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等合同,并出具空白借据,提供收款银行帐号,通过顺庆**投资公司宣传以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多名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2000万元,用于岳池天羿荣耀城项目建设。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有865万元借款本金未偿还。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认罪积极配合,现已全部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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