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环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将该案退回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远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宁远县东溪街道周家村的太公钓鱼山场开办周家石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周家石场至2014年底。2015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周家石场转让给陈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经营,双方约定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责办理经营周家石场所需的所有证照,但法定代表人未予变更。2015年4月,陈某某和高某某在周家石场未取得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请人在桂里园山场、茶地里山场开工取石至2017年7月。经鉴定,宁远县东溪街道周家石场2008--2015.1.1毁坏生态公益林地0.1018公顷; 2015.1.1--2016.11.18毁坏生态公益林地2.6592公顷、商品林地1.5256公顷; 2016.11.18--2017.12.28毁坏生态公益林地0.6549公顷、商品林地0.1003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独自经营周家石场期间毁坏的林地未达到构罪标准,在陈某某、高某某经营周家石场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陈某某、高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9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暂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八万元人民币,已于2020年3月11日作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