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从丁某某处承包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公寓**号楼脚手架搭拆工程。2018年5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召集丁某某、朱某某等人拆除**公寓**号楼脚手架,在施工过程中朱某某施工作业处的钢管发生坍塌,朱某某被坍塌的钢管砸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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