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青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青神县**镇**大道项目部工作人员。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周某某在项目部的安排下驾驶挖掘机对**街挖掘管沟作业,杨某某及其家属因对施工处拆迁事宜有争议,上前阻止现场施工,周某某见人阻拦施工便停止作业,并在挖掘机上休息,杨某某坐在挖掘机右侧履带后面休息。周某某随后通过对讲机接到开走指示,在未确认四周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遂发动挖掘机向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将杨某某左侧身体压伤,送医治疗后死亡。经四川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死亡原因符合机械性损伤术后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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