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乡,现住**省**市****一期。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9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吉林省榆树市先后组织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郑某某、齐某某、李某乙等多名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御皇冠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6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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