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5月20日左右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多次提供其位于本市**街道**路上的棋牌室作为赵某某、汤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聚众赌博的场地,从赵某某处获取每次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获利1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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