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女,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61989********,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5日15时许,柳某某伙同朱某甲预谋组织赌博,后朱某甲租赁曹某某位于庄浪县朱店镇大曹村三社南山梁上堡子里的老宅作为赌博场所。当日22时许柳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朱某乙、杨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20余人,分别乘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大曹村三社南山梁上,在曹某某的接应下进入赌博地点。柳某某在朱某乙的协助下,组织参赌人员“亮板”、“登板”,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骰子等赌具让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1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朱某甲在赌场中“放板”,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赚取高息。在赌博过程中柳某某安排朱某甲以5%的比例从赌局中“打水”,共计抽头渔利约1万余元。赌局进行约半时后被庄浪县公安局朱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赌资20余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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