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工程运输从业者,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礼堂后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栋**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龚某某、黄义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4日退查, 2019年11月22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另案处理)约网友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和发生性关系。韩某某联系好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毒品。韩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合伙,由周某某驾车带韩某某与龚某某集合。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人民币1600元转给龚某某。龚某某收钱后将人民币125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给犯罪嫌疑人黄义雄(另案处理)。后龚某某带韩某某、周某某来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工地附近找黄义雄。23时许,黄义雄与龚某某见面后将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交给了龚某某,龚某某再交予韩某某。7月5日零时许,韩某某拿到冰毒后就与周某某驱车返回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商务酒店507房内,将该包冰毒交予陈某某,后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人民币2000元毒资给韩某某。交易完成后韩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某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扣押在案手机一部,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发还其本人。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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