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被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7月1日被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霞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霞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打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让莫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联系,莫某某与陈某某联系后,按照约定于2017年4月16日驾车从湛江市霞山区到湛江市徐闻县。陈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毒品海洛因(2袋,共12块,净重4219.99克)放在自己的汽车后座位置。接着在湛江市徐闻县一农贸市场附近陈某某将汽车与莫某某的汽车互换,两人从徐闻县驾车将毒品海洛因运输回湛江市**区**路**号**房,陈某某驾车在莫某某的前面,为莫某某运输毒品开路望风。2017年4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人大招待所停车场将陈某某抓获,接着公安机关在湛江市**区**路**号**房抓获莫某某,当场在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袋,共12块,经称重,净重4219.99克。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5.0g/100g、55.2g/100g、60.1g/100g、60.6g/100g、60.3g/100g、66.6g/100g、59.4g/100g、58.3g/100g、62.5g/100g、68.7g/100g、59.7g/100g、60.5g/100g。经审问,莫某某供认其与陈某某驾车从湛江市霞山区到湛江市徐闻县向周某某购买了2袋,共12块毒品海洛因,并运输回湛江市**区**路**号**房的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霞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款物,由霞山分局依法处理。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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