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1989年因抢劫罪被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吴某某找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帮忙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介绍给同案犯陈某某(另案处理),其谎称有能力办证,两人便以收取手续费用为理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微信支付3万元办证定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扣下5000元,再微信转给同案犯陈某某2.5万,之后同案犯陈某某带被害人吴某某去办证手续不成,两人以各种理由未退款的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吴某某3.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扣押的涉案款物,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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