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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值班律师:翟某某,贵州**事务所律师 。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请弟弟周某甲代购自己与儿子周某乙的农村合作医疗,未购买妻子王某某的合作医疗。2019年4月26日王某某自己摔倒致头部受伤,由于医疗费用高,王某某未购买农村合作医疗,周某某电话咨询村支书周某丙是否可以购买合作医疗,并告知王某某受伤的事实,周某丙称不能购买后,周某某又打电话给周某丙说能否想办法将周某乙的合作医疗修改为王某某,周某丙称要咨询后才知道。2019年4月29日,周某丙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找负责合作医疗的陶某某,告诉陶某某是其把信息搞错了,陶某某未请示汇报便将周某乙的医保信息更改为王某某的信息,周某丙将已更改的情况告知周某某,2019年7月周某某便到合医办报销医保人民币42794.1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其所报销的钱如数退还。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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