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8********,汉族,大学本科,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8月28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9月26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3日23时许,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盘山路中石化加油站西侧路口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急用钱为由,谎称自己卖车,将其朋友阎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辽D****8的白色尼桑牌途乐吉普车以3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蔡某某。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谎称机动车登记本几天后转交给蔡某某,约定先支付31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蔡某某在抚顺市望花区盘山路中石化加油站西侧路口处使用手机银行转款给周某某239000元人民币;使用微信转账给周某某11000****;2019年4月14日,蔡某某在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自家中使用手机银行转账给周某某40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10000****。因之前周某某欠蔡某某10000元人民币,故车辆预支的31万元己支付完毕。2019年4月15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周某某200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返还给被害人蔡某某15800元人民币。共计诈骗金额:3142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2日,阎明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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