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儋州**学校**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对周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其家中实施网络诈骗。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从网上购买电话卡、QQ号、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电话、QQ联系被害人谎称为其办理贷款业务,期间通过向被害人发送合同等方式进一步博取信任,当被害人信以为真,周某某即联系提供收款服务方,以支付保证金为由,让被害人向收款方提供的银行卡号进行转账。同月6日,周某某通过该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收款方收取分成后,次日周某某从儋州市**镇**公里指定位置处取回其分得的现金2800元。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0日,周某某将涉案款5000元上交儋州市公安局,并由儋州市公安局代为退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经查,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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